某部超市社会化保障项目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23-10-08 22:51
  • 招标信息区域:宁夏
  • 浏览次数16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详细说明

项目概况

超市社会化保障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鸿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0月3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3-JJDJAC-F1001

项目名称:超市社会化保障项目

预算金额: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为采购人提供社会化保障服务,包括食品(含调料)、香烟、饮料、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文体用品、果蔬、生鲜肉制品等国家许可销售的日常生活所用商品的零售业务,工作区严禁以任何形式出售酒类或含酒精类饮料、食品等,不得经营国家法令和明令禁止流通的违法违规违禁物品,不得经营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军事安全或可能有伤风化、违背公序良俗的物品。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期间招标人若另有规定时限,则按规定执行。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法人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书”,未换证的应当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单位不作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资格证明文件中如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其为同一单位书面证明材料;军队单位或事业单位,可以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供应商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2020-2022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所有者权益表的提供书面说明)、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军队单位、事业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可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决算或内部会计报表代替。军队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年限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承诺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2022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任意6个月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证明材料应显示税种和缴纳所属时期(认定税种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2022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任意6个月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障金的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凭证,证明材料应显示险种和缴纳所属时期,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代缴社保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承诺声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供应商承诺声明)。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企业提供供应商承诺声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声明)。

(五)超市须为直营公司连锁模式,不接受特许加盟连锁模式。(提供承诺函)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七)需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该项目所有商品销售过程中必须持有的许可证,且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内容。

(八)投标人必须达到零售业中型以上企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20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为大型企业,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承诺书,资格性审查时从审计报告及社保缴纳花名册中查阅),有实际经营场地(提供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在宁夏无经营场地的,提供国内主要经营场地相应证明)。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2.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见附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6.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7.投标人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格式见附件);8.近三年内参加军队或地方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格式见附件);9.近三年内参加军队或地方采购活动中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声明(格式见附件);10.企业为零售业中型以上企业的声明;1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在宁夏无经营场地的提供国内主要经营场地相应证明。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至 2023年10月1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鸿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方式:现场领取

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3年10月3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鸿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号会议室(银川市长城中路254号四层)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我部就以下项目委托鸿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超市社会化保障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3-JJDJAC-F1001

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需求:为采购人提供社会化保障服务,包括食品(含调料)、香烟、饮料、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文体用品、果蔬、生鲜肉制品等国家许可销售的日常生活所用商品的零售业务,工作区严禁以任何形式出售酒类或含酒精类饮料、食品等,不得经营国家法令和明令禁止流通的违法违规违禁物品,不得经营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军事安全或可能有伤风化、违背公序良俗的物品。

报价:供应商必须为军队人员提供相应的价格折扣优惠,折扣系数作为本次招标的价格文件主要组成,且不得高于90%,基准价格参照银川市内新华百货连锁超市商品零售价【基准价超市短期(一个月内)特价活动降价商品折扣价不纳入基准价范围】。香烟不执行报价折扣系数,直接在烟草公司价格基础上加价售卖,加价幅度不得高于6%。

服务地点:由部队免租提供经营场所(包括工作区、公寓区2个场所,地点均在银川市金凤区),供应商自行负责场所装修和设施设备配套,经营期间只收取水、电、暖等基础物业费。

合同履约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期间招标人若另有规定时限,则按规定执行。

采购结果有效期:本次采购结果有效期2年,2年内若合同履约期限到期可直接沿用本次采购结果续签合同,每次续签时间不超过1年。期间招标人若另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法人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书”,未换证的应当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单位不作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资格证明文件中如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其为同一单位书面证明材料;军队单位或事业单位,可以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供应商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2020-2022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所有者权益表的提供书面说明)、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军队单位、事业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可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决算或内部会计报表代替。军队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年限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承诺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2022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任意6个月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证明材料应显示税种和缴纳所属时期(认定税种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2022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任意6个月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障金的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凭证,证明材料应显示险种和缴纳所属时期,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代缴社保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承诺声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供应商承诺声明)。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企业提供供应商承诺声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声明)。

(五)超市须为直营公司连锁模式,不接受特许加盟连锁模式。(提供承诺函)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七)需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该项目所有商品销售过程中必须持有的许可证,且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内容。

(八)投标人必须达到零售业中型以上企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20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为大型企业,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承诺书,资格性审查时从审计报告及社保缴纳花名册中查阅),有实际经营场地(提供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在宁夏无经营场地的,提供国内主要经营场地相应证明)。

五、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

(一)发售时间: 20231008日至1013日(09:00—12:00,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二)领取地点:鸿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长城中路254号四层)

(三)领取方式:投标人指定专人现场领取,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见附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6.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7.投标人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格式见附件);

8.近三年内参加军队或地方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格式见附件);

9.近三年内参加军队或地方采购活动中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声明(格式见附件);

10.企业为零售业中型以上企业的声明;

1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在宁夏无经营场地的提供国内主要经营场地相应证明。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某部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联系方式:王喆,联系方式:0951-28103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鸿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银川市长城中路254号四层            

联系方式:张函、刘伟、曹金丹,联系方式:0951-68526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函、刘伟、曹金丹

电 话:  0951-685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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