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文件编号】桂水水保〔2017〕14号
【发布机构】水保处
【公开日期】2017-10-26
各市水利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取消,改为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为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规范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二、生产建设项目竣工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和批复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由生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可邀请专业技术专家参加验收。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和批复等要求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水水保〔2017〕5号)执行。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后续设计的;
(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堆放地的;
(四)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标准和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未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
(七)未按规定开展重要防护对象稳定性评估或评估结论为不稳定的;
(八)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九)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五、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明确相应水土保持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
七、生产建设单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验收合格意见,材料(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如下: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意见1份(含验收组人员名单);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份;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2份;
(四)向社会公开证明材料1份。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验收合格材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事中事后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技术单位不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开展工作,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并向资质管理单位或水平评价管理单位反馈有关意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已投产使用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生产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和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意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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