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81号)

   2022-01-13 广西自然资源厅 4132
核心提示:规范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
桂自然资发〔2021〕81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为规范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桂国土资发〔2015〕78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现予印发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桂国土资发〔2015〕78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1 年修订)
 
前 言
2015 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对促进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国家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等工作提出新要求,我区经济社会也快速发展,原控制指标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部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五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进行了修订。
 
本指标包括五种类型用地指标,分别为工业、教育、卫生、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物流。其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规范性指标和推荐性指标组成,规范性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 3项,推荐性指标包括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地均税收等 3 项,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推荐性指标的控制值后纳入规范性指标在本地实施。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四项指标。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单位用地指标、停车场用地指标四项指标。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单位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两项指标。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配套设施用地比例、物流强度五项指标。各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出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等需以本控制指标为依据。有条件的市,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目录
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1 年修订).............................1
广西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1 年修订)...........................17
广西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1 年修订)...........................24
广西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1 年修订)...27
广西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1 年修订)...........................32
 

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1 年修订)

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制定本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为了达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目的,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安排进入各类产业园区。
 
三、本控制指标是对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工业项目。按照工业用地落实土地用途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应执行本控制指标。
 
四、本控制指标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应参照执行。
 
五、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建设用地。
 
六、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评价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标准,是编制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二)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分割转让;原则上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5%;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 15%,且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 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工业项目绿化布置应符合《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的要求。
 
八、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产出强度、地均税收(减免前)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 8100 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7300 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 6200 万元/公顷。
综合类产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 5500 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 4200 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 3400万元/公顷。
外向型经济类产业园区(包括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 4100 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 3600 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 2900 万元/公顷。
 
(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 350 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 3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 220 万元/公顷。
综合类产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 195 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 175 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 155 万元/公顷。
外向型经济类产业园区(包括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 170 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 155 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 140 万元/公顷。
 
九、产业园区外工业项目参照本控制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控制标准的要求。
 
十、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鼓励工业企业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达产验收时,未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二、本控制指标中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按《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 23 号)执行,先进制造业分类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111 号)执行。土地等别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制定的城镇土地等别执行。上述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发生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执行。
 
十三、本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 3 个规范性指标若与自然资源部新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冲突的,依从自然资源部规定。
 
附件:1-1 控制指标说明
 1-2 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1-3 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
 1-4 先进制造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
 
附件 1-1
控制指标说明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反映单位土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是衡量工业用地投入水平的重要尺度。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项目对土地的空间利用情况,是衡量土地利用强度的重要尺度之一。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 8 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 建筑系数: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反映项目对土地在平面上的利用情况,是衡量土地利用强度及合理性的尺度之一。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4.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反映项目中非生产配套设施使用土地的情况,是反映企业内部用地结构合理性的重要尺度之一。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项目总建筑面积×100%。
 
5.产出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工业总产值。反映单位土地上项目的产出情况,是衡量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
产出强度=项目工业总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
 
6.地均税收: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的项目税收情况,是衡量土地产出水平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
地均税收=项目税金上缴总额÷项目总用地面积。
 
广西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1 年修订)
 
一、为加强教育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教育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制定本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适用于广西教育(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新建、改建项目。本控制指标所列用地指标为控制上限,下限应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执行。
 
三、教育系统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建设用地。
 
四、本控制指标是核定教育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模、评价教育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标准,是编制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五、本控制指标中学校校园用地内容包括校舍建设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舍(校舍指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具体包括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建设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隔离带的,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的,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校舍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以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三)学校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六、学校教学和教学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1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192-2018)、《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7-2019)、《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 191-2018)、《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156-2011)、《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 76-2019)的规定执行。
 
七、本控制指标由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按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计算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四项指标构成,教育用地项目必须符合本指标标准。
 
八、教育用地项目绿地率≤35%,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过表 4 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教育系统表456
教育系统78
教育系统9
教育系统11
附件 2-1
控制指标说明

1.生均校园用地面积:指平均每个学生需要占用的学校净用地面积。
计算公式: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学校净用地面积÷在校学生总数。
 
2.绿地率:指学校的绿地面积与学校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绿地率=绿地面积÷学校净用地面积。
 
3.容积率:指学校的计容总建筑面积与学校净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项目对土地的空间利用情况,是衡量土地利用强度的重要尺度之一。
计算公式:
容积率=学校计容总建筑面积÷学校净用地面积。
 
4.建筑密度:指学校范围内各种建筑的建筑基底面积总和占学校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建筑密度=学校建筑基底面积总和÷学校净用地面积×100%。
 
广西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1 年修订)
 
一、为加强广西卫生系统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广西卫生系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制定本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适用于广西卫生系统(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新建、改建项目。
 
三、卫生系统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建设用地。
 
四、卫生系统建设应统一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配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五、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建筑容积率≥0.9,绿地率≥35%。
 
六、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建筑容积率≥0.7,绿地率≥35%。
 
七、疗养院建筑容积率≥0.45,绿地率≥35%。
 
八、医院停车场用地应不超过 7m2/床,本着节约土地的原则,提倡建地下停车库,以减少停车场的单独占地面积。
 
九、卫生系统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 12 的规定。
 
十、本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1 广西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指标
 
广西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1 年修订)
 
一、为加强广西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广西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制定本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建设项目。
 
三、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建设用地。
 
四、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建设用地规模、评价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标准,是编制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建设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五、本控制指标由单位用地面积(按油罐、油库容积计每立方米容积用地面积)和总用地面积两项指标构成,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建设用地及混合用地指标按照调整系数进行控制,须符合表 13 至表 17 的规定。
 
六、本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1 控制指标说明
 
广西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1 年修订)
 
一、为加强广西物流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广西物流项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制定本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中物流项目是指物流中心、配送中心、货物中转站等单个物流项目。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物流项目。
 
三、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建设用地。
 
四、本控制指标是核定物流项目建设用地规模、评价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标准,是编制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五、本控制指标中物流项目用地应以仓储用地为主,配套的行政办公、展示展览、交易场所、值班室、宿舍、食堂等设施用地不得分割转让,且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 10%,禁止在物流项目用地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
 
六、物流项目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物流强度四项指标应同时符合表 18 规定。
 
七、本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1 控制指标说明
5-2 广西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附件 5-1
控制指标说明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总额包括基建投资、设备投资、信息系统投资等,不包括地价款等土地获取成本。投资强度是反映单位土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衡量项目用地投入水平的重要尺度。单位为:万元/公顷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项目总建筑面积。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是反映项目对土地的空间利用情况,衡量土地利用强度的重要尺度之一。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3.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建筑密度=(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4.配套设施用地比例:项目用地范围内非直接用于存储、装卸、包装等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展示厅、交易场所、值班宿舍、食堂等)占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配套设施用地比例=(配套设施占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物流强度:项目每年货物流通总量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万吨/年·公顷(特例时:TEU/公顷)
计算公式:
物流强度=项目每年货物流通总量÷项目总用地面积。
 
完整文件请点击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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