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0〕578号)

   2020-07-10 www.gctong.com 1387
核心提示:广西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6月1日,广西发改委和工信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对广西区域节能评估管理方法做出了明确指示
 2020年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对广西区域节能评估管理方法做出了明确指示,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广西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区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桂发改重大〔2019〕639号)中规定的14个首批试点产业园区,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评价,是指区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耗“双控”和单位产品能耗、行业的工艺方案、技术方案分析评价,形成节能报告的行为;区域节能审查是指区域所在地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二章 评价审查
第四条 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并根据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域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作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评价审查工作。
第六条 区域节能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基本情况(包括区域边界、产业现状、布局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评价有效期和评价依据。
(三)区域用能情况(包括各行业各企业装备水平、节能措施、计量器具、用能种类、区域用能总量)。
(四)区域能源供应的现状、布局和发展规划。
(五)区域能源产出水平(包括各行业各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六)区域能耗“双控”目标(包括评价有效期内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区域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
(七)区域行业新增用能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区域各行业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用能总量,行业工业增加值准入值和先进值、行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和先进值)。
(八)区域节能措施(包括评价有效期内计划开展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改等工作的具体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推广应用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的措施;落实节能奖惩机制的措施;汇总措施节能量)。
(九)区域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区域节能报告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区域管理机构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区域节能报告后,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评审的机构或人员应当遵循相关回避制度。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区域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通过区域节能审查的区域节能报告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办法规定区域范围内;
(二)区域能耗“双控”目标明确;
(三)区域节能措施具体清晰;
(四)用能管理、监测监察制度明确。
第九条 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时限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限相一致,原则上不超过5年。
区域节能审查意见与各所在设区市及本区域年度能耗“双控”目标考核情况相挂钩。当所在设区市年度能耗“双控”目标考核为“未完成”等级时,停止执行第十条,当所在设区市年度能耗“双控”目标考核为“基本完成”或以上等级时,恢复执行第十条。当区域能耗总量或强度突破区域控制目标时,原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区域管理机构应当重新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按程序报送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 编制了区域节能报告的区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计算,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区域管理机构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承诺备案的项目由区域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告知项目节能条件和处罚规定等信息,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区域管理机构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由区域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如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建设单位需重新提交书面承诺,由区域管理机构重新向社会公开。项目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书面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
(二)新建项目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满足区域能耗“双控”要求;
(四)项目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标准。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和年电力消费量在2500万千瓦时(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以上投资项目,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相关规定执行单独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区域节能报告中确定的区域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注重结果运用。
各级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分析。各级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不定期对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承诺备案内容进行专项监察。
自治区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全区区域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市区域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区域管理机构应在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满后,组织开展区域节能审查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跟踪评价书,报告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和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未来区域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或节能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未落实承诺备案内容的;
(二)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实施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节能审查实行承诺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实施承诺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四)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实施承诺备案的。
第十四条 各级审查机关和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广西”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区域节能报告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跟踪评价等所需的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公司_广西中创工程通业务
免责声明:文章、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0771-5883885删除。
工程通网
工程咨询设计行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水保、能评、可研、建议书、复垦、安评、环评、地灾、工程监理、测绘、检测、方案设计、初设、施工图、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发展规划等咨询设计服务。
让天下投资项目快速顺利落地!
电话 钟经理 15807771860
Q Q 1582680976
微信 zh1582680976
邮箱 1582680976@qq.com
地址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1号凤岭·麒麟堡A单元2202、2203号
联系时请说明是在工程通网看到的!
 
标签: 广西区域节能评价管理办法 广西节能评估报告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更多>同类行业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