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暂行办法

   2022-03-28 492
核心提示:根据《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工作的通知》(鄂财综规[2012]17号)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宜发[2015]5号)要求

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工作的通知》(鄂财综规[2012]17号)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宜发[2015]5号)要求,结合宜昌市绿色建筑、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了《宜昌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宜昌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暂行办法》

               2.《宜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分类和基准退付比例表》

  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

 附件1:  宜昌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工作的通知》(鄂财综规[2012]17号)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宜发[2015]5号)要求,结合宜昌市绿色建筑、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行政区域内按报建所在地的相关标准全额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材基金),并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凡在市级报建缴纳墙材基金的项目,其退付审批手续由宜昌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凡在县级报建缴纳墙材基金的项目,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已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发票、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和盖图审章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宜昌市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或《宜昌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及时报送至同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登记,绿色建筑项目还应提供盖图审章的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第五条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或通过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凭设计标识证书或载明“通过绿色建筑设计省级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向项目所在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退付50%的墙材基金,并提交《宜昌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申请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核定退付金额,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个季度末集中报送财政部门办理基金退付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墙体完工且未隐蔽时,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对该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现场核验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现场核验申请表;

2、墙体材料的《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出厂合格证、供货合同;

3、墙体材料使用台账;

4、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复验报告。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核验,并填写《宜昌市墙材基金退付现场核验记录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可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墙材基金退付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宜昌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申请表》;

2、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4、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退付比例后,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个季度末集中报送财政部门办理基金退付手续。

  第八条墙材基金退付比例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分类及退付比例表》确定。

  第九条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按季度,将预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的缴纳及退付情况,按项目明细汇总报送财政部门,对符合退付条件的,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后,集中办理退付手续,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冲减建安工程成本;对已确认不予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缴库手续。财政部门建立资金缴纳及退付台帐,定期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核对。

  第十条以下情况不予退付墙材基金:

  (一)未足额预缴专项基金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禁止和淘汰的墙体材料的;

  (三)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墙体材料的;

  (四)凡在非承重墙体部位使用承重用墙材的;

  (五)使用A、B、C类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面积占墙体总

面积小于65%的;

  (六)工程主体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

     (七)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未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现场核验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
     (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未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退付手续的。

  (九)已申请提前退付的绿色建筑项目,在实际施工过

程中并未按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补缴已退付的墙材基金,并取消墙材基金退付资格。

  第十一条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财政法规,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责。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负责解释。工程墙体已隐蔽处理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退付;凡未进行主体结构验收,且墙体未隐蔽的工程,均可按本办法进入退付程序。

附件2   宜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分类和基准退付比例表

墙材类别

用于承重墙体

用于非承重墙体

基准退付比例(%)

申请退付

时间

A类

1、MU 15及以上蒸压粉煤灰多孔砖(GB 26541-2011)

2、MU 15及以上蒸压粉煤灰砖(JC 239-2001)

3、B07级和 B08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 11968-2006)

1、B05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 11968-2006)

2、石膏砌块(JC/T 698-2010)

3、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 15762-2008)

4、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GB/T 23451-2009)

5、石膏空心条板(JC/T 829-2010)

6、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GB/T 19631-2005)

7、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GB/T 23932-2009)

8、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JC623-1996)

9、采用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

100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

B类

1、MU7.5及以上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1997)

2、MU15及以上蒸压灰砂多孔砖(JC/T 637-2009)

3、MU15及以上承重混凝土多孔砖(GB 25779-2010)

1、建筑平板(纸面石膏板GB/T 9775-2008、纤维增强硅酸钙板JC/T 564.1-2008、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JC/T 626-2008、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JC/T 671-2008)

2、800级及以下陶粒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l5229-2011)

3、B06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 11968-2006)

4、非粘土烧结保温砖与保温砌块(GB26538-2011)

5、900--1100级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 24492-2009)

75

C类

1、MU7.5及以上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JC/T 862-2008)

2、MU15及以上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2007)

3、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2011)

4、其它已认定承重墙材

1、900级和1000级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l5229-2011)

2、1100级及以下非粘土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2003)

3、其它已认定非承重墙材

50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

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或通过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项目

100

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或通过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后,可申请退付5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申请退付剩余50%

注:1、同一工程项目只使用一种新型墙体材料时,该工程退付比例为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准退付比例。
      2、同一工程项目使用不同类别墙体材料时,按照不同墙体权重确定综合退付比例。计算公式为:综合退付比例=∑(使用某种墙材的墙体面积×该种墙材基准退付比例)/墙体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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