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7月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蓝天立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998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9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1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3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0年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14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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