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况有哪些?广西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

发布日期:2021-09-13 11:05

 
 
详细说明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排入江河湖库的废污水量也随之不断增加。在河道、湖泊任意设置排污口已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一是,废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严重污染水体,加剧水资源短缺。特别是前几年,北方地区河流有水皆污,丰水地区守在河边找水吃,许多城市被迫放弃附近的水源而另外寻找新水源。在这种情况下,水污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由于水污染引起的上下游之间的水事纠纷近年来也有增长的趋势。

二是,危及堤防安全,影响行洪。一些排污企业未经批准,随意在行洪河道偷偷设置入河排污口,对堤防和行洪河道的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当发生洪水时,污水将随着洪水蔓延,扩大了污染区域,也使洪水调度决策更加复杂。

排污口2

因此,排污单位进行入河排污口论证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同意和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的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应报水利厅、水利局审批。广西中创公司在编制涉水类评价报告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同时能根据专家意见及时修改完善、报批报审,通过率极高!如有项目合作意向欢迎联系:钟经理 1557898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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