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设定依据_广西行洪评价报告

发布日期:2021-09-13 15:46

 
 
详细说明
 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设定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主席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第九条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进行编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选址的合理性分析与建设方案比较论证、设计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河道演变、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计算、综合评价、河势变化范围与程度及对河岸、堤防护岸安全的影响、防治补救措施与投资估算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一条。
 
洪水2

什么情况下需要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我国的防洪标准是什么?

防洪标准指各种防洪保护对象或工程本身要求达到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以频率法计算的某—重现期的设计洪水为防洪标准,或以某一实际洪水(或将其适当放大)作为防洪标准。在—般情况下,当实际发生的洪水不大于防洪标准的洪水时,通过防洪工程的正确运用,能保证工程本身或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中国对已建防洪工程的防洪标准按国家标准GB 50201—94《防洪标准》执行;对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具体体现为防洪控制点的最高水位不高于保证水位,或流量不大于河道安全泄量。

世界各国所采用的防洪标准各不相同。中国的防洪标准过去没有统一规定,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该标准对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含铁路、公路、航运、民用机场、管道工程、木材水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含水库、水电站、灌排工程、供水工程、堤防),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分别不同规模、不同情况规定了应采用的防洪标准及处理有关问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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