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连载四】

   2014-10-29 107
核心提示:第一章施工许可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一章  施工许可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设部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中确定的限额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其他不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包括: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军用房屋建筑。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建设部规定的“建设资金落实”的标准是:工期在1年以内的,到位资金不小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小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施工许可证   3个月内开工 可以延期两次 停工满1年,重新核验
开工报告  6个月内开工 不予延期 停工的,要报告
 

第二章   资质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承包与分包

承包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联合体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某安装公司在担任某项目设备安装分包时,由于总包擅自修改施工组织设计而导致该分包工程不合格,建设单位就该分包工程拒付任何款项。则安装公司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比例或各自过错大小)追究总包责任。(P42第三段)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强制监理*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其中: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其他必须监理的项目包括:

(1)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 学校、体育场、影剧院。

监理委托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考点提示:

监理合同性质是委托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监理依据和监理内容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监理权限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告知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行为规范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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