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 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4-07-19 69
核心提示: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部分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
 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
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部分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13〕1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品目范围
从2014年6月起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增加便携式计算机品目。即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采购满足办公需求的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便携式计算机(除本单位已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外)原则上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其中,台式计算机不包括低泄射计算机、无盘工作站、图形工作站、工控机;便携式计算机不包括移动图形工作站、加固型笔记本等特殊用途设备;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A3打印机等。批量采购实行每个月集中采购一期,特殊情况处理等有关问题按桂财采〔2013〕18号文件执行。
二、批量集中采购工作采购流程图、配置参考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基本流程图(附件1)、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问题反馈处理流程图(附见2)以及《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货物基本配置表》(以下简称《基本配置表》附件3)等,与批量采购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信息和材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gxzfcg.gov.cn/)“批量集中采购专区”栏目中发布,请采购单位自行上网查阅。本期新基本配置参数从2014年6月11日起执行,打印机配置有较大变化,务请各单位注意;今后《基本配置表》每半年调整一次,配置更新的信息将在政府采购网的批量集中采购专区栏目中公布,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办理时限要求
为了加快批量集中采购周期,缩短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时限办结制。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时间从自治区财政厅收到各一级主管单位采购计划之日起50日组织完成一期采购招标及供货工作(即审核、汇总统计、组织招标、发布中标公告在30日完成,供货要求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日内交付)。各一级主管单位每月10日前报来批量集中采购,一般在下月10日公布该期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可上网查询中标信息。具体办理时限要求如下:
(一)采购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报送时间要求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采购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应按月填报采购计划,每月填报一次,具体如下:
1.各基层预算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报一级主管部门(附上《采购单位批量集中采购送货信息表(见附件4》)。
2.各一级主管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所属单位批量采购计划审核汇总后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将每月组织一期批量集中采购招标活动,务请各采购单位按时上报,各一级主管单位逾期(每月10日后)报来批量采购计划的将纳入下个月的批量采购项目中。
(二)财政监管部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办理时间要求
1.自治区财政厅收到采购单位报来已落实资金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于3个工作日批复下达。
2.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报来批量集中采购文件、中标结果等材料于3工作日审核和确认。
(三)集中采购机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办理时间要求
1.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于每月15日前完成批量集中采购数据汇总统计、采购文件送审等工作。
2.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于每月15日(如遇公众假日则顺延)开始发售当期批量集中采购文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的于发售批量集中采购文件后20日组织招标评标工作,于次月10日完成招标,公布中标信息。
3.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当期批量集中采购于评标结束后2日内将评标中标结果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和确认。
(四)批量集中采购中标供应商供货时间要求
批量集中采购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日历日)内供货完毕。
中标公告发布之日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向中标供应商提供具体采购人名单及配送相关信息。每期中标信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gxzfcg.gov.cn)“批量集中采购专区”栏目中公布,请采购单位及时上网了解中标信息,主动联系中标供应商,尽快给予供货。
(五)采购单位签订合同、验收和支付货款等时间要求
1.签订合同。采购单位可中标发布之日起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也可在收货验收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验收。采购单位应在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供货物当日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后于3个工作日填写《批量集中商品评价意见表》反馈自治区采购中心(邮箱:gxplcg@163.com或传真:0771—5309302)。
3.支付货款。采购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支付货款给中标供应商。
四、建立批量集中采购评价及问题反馈机制
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等各方面力量,形成监督的合力。采购单位要加强批量集中采购产品验收,及时支付货款等工作;采购中心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抽查和标后跟踪服务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大违规问题的处理力度,确保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建立采购单位对批量集中采购评价反馈机制。采购单位要对照中标公告签订采购合同、验货填写验收单后,于3个工作日填写《批量集中采购商品评价意见表》(见附件5)及时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书面汇总于每月15日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建立批量集中采购问题反馈处理机制。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问题反馈处理流程(见附件2)。
1.采购单位在实施批量集中采购过程中发现中标供应商延期供货、产品质量问题、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应书面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汇总于每月15日书面报自治区财政厅。
2.中标供应商在实施批量集中采购过程中发现采购单位不执行采购计划、拒绝给验货、拖延付款等履约等问题,应书面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汇总于每月15日书面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对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反映的问题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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